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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9月23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和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核准备案等。
文件明确,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来源分为三类:
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项目;
各市(州)申报并经省新能源项目协商机制评审通过的项目;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配置项目。
各市(州)原则上应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清单及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国家及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优选项目等,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在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备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至少提前30日向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核准(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新能源项目确需分批并网的,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两批次,且首次并网规模不得少于总规模30%。
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运行管理方面,项目应当建立发电功率预测系统;项目单位是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并支持已建成的老旧新能源电站进行改造升级,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
原文如下: